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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咨詢 |
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 |
目前國家關于企業年金的財稅制度并不完善,各地不同的企業年金管理中心也執行著不同的稅收政策。我國關于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制度的惟一政策依據,是在2000年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明確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但這一政策的執行,目前還僅限于部分省市。對于其它地區的企業來說,可用于員工福利的費用只能列支在福利費項目下。當福利費總額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時,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免除33%的企業所得稅。但實際上,企業用于企業年金的金額通常比較大,難以納入福利費項目,因而必須交納企業所得稅,個人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部分地方的稅優策略如下:深圳市1997年開始試行的《深圳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中,該優惠被放大為5%;上海市1997年5月29日頒發的《上海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行意見》(簡稱“18號文”)中第四條第7款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在規定的數額內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免征稅、費。”這里規定的數額,18號文明確規定,“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5%。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經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批準,可適當提高繳費比例。”上海企業年金具體操作的時候,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5%-10%,職工自身支付不超過5%。這兩部分都是在稅前操作,不需要納稅。上海同時規定職工退休領取的時候也不需要納稅。北京市也針對中關村高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提出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稅前列支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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