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 一 )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 二 ) 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 三 ) 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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